202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旨在严厉打击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魏某某在乐山某建筑劳务公司承包的工地上干活从脚手架上摔下来,经沙湾区人民法院判决乐山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魏某某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35万余元,乐山某建筑劳务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支付义务,魏某某遂向沙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沙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向乐山某建筑劳务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乐山某建筑劳务公司收到相关文书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沙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乐山某建筑劳务公司的银行账户等,对乐山某建筑劳务公司实际控制人章某某处以2万元罚款。2022年9月,四川某公司向乐山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30万元,章某某为拿到劳务费,安排公司财务新开对公账户用于收取该笔劳务费,收到劳务费后,将其转到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裁判结果
沙湾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案发后, 被告单位乐山某建筑劳务公司和被告人章某某与申请执行人魏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对被告单位乐山某建筑劳务公司和被告人章某某可酌情从宽处罚,判处被告单位乐山某建筑劳务公司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典型意义
工伤赔偿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同时还具有应及时给付的时效性。本案中,被告单位乐山某建筑劳务公司和被告人章某某在收到劳务费后,具有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却逃避执行,拒不支付申请执行人相关款项,导致申请执行长时间内未获赔偿,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案发后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但法院也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万元;被告人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充分彰显了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司法立场。
下一步,沙湾法院将持续聚焦“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进一步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公诉和自诉并举的打击拒执犯罪诉讼模式,加强发挥“传统查找+数字化技术”、“线下+线上”、“法院+社区”机制在查人找物、证据分析等方面的功能,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坚决破除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藩篱。